从毛毛细雨到特大暴雨,中间差了多少?恐怕多数人一辈子也不会去认真考虑。在投保人某制衣公司、某纸品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索赔诉讼中,保险公司引用国家气象部门的专业标准,说明下雨降水量共分为11个等级。最终法院判决,只为“暴雨”事故埋单的保险公司胜诉,同时告诫其规范义务的必要性,否则赢了官司却输了客户。8日18日,在看了当地媒体对上述案件所作的深度报道后,这家保险公司的总经理郭文革再一次来到法院,表示该公司经过细化保单条款,规范业务操作,类似纠纷少了许多。
一审:“暴雨”没有衡量标准,应按通常理解来解释
2004年8月20日下午6时,广东中山市降大雨。位于中山南区福涌月山工业区的某纸品公司的后山上,雨水翻滚而下。由于厂外公用排水道涨满,工厂内排水不畅,半小时之内,面积近300平方米的原纸张材料仓库浸入泥水之中,损失达29万多元。9月10日晚9时许,中山又突然下起大雨,该公司再次遭雨灾,损失达到15万元。这场大雨也让中山市某制衣公司遭了灾。某制衣公司的工厂设在中山市大涌镇,以加工制作休闲服饰为主。当时,公司洗水车间正在开工,几千件牛仔衫裤露天堆放,等待下一步工序。突然间雷鸣电闪,大雨倾盆。车间紧急组织人员抢收搬运,但雨势凶猛,大量夹杂泥浆的雨水不断涌入车间。一时间,只见车间里一片狼藉,外面围墙倒塌。事后统计,直接损失达24.5万元。
由于两家公司事先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企业财产保险,倒也心有所慰。在保险期限都是为一年的两份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责任范围:“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两家公司及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报告出险情况。但保险公司称,事发当天,从中山市气象局录得的24小时降水量来看,当天的雨均不构成暴雨,两次事故均不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赔偿。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两家公司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厂方的观点,认为合同中的“暴雨、洪水”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即可以认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暴雨、洪水”造成的。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制衣公司保险金15万元,赔付纸品公司7万元。
二审:此“雨”非彼“雨”,标准就是《降水等级划分表》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诉称,判断降雨属不属于“暴雨”应以气象部门的标准进行衡量。依据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降水等级划分表》,保险公司认为“暴雨”是指“24小时降水总量达到50至99.9毫米”,而两次事故发生当日的降水量分别为21.6毫米、36毫米,均未达到暴雨标准。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法院认为,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同意只要下雨导致损失即可赔偿,那么在保险条款中就应当约定保险范围是“降雨”而非“暴雨”。正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但又需要区分降水的等级,客观上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对确定保险事故中的“暴雨”的概念至关重要。
本案中,厂方和保险公司对“暴雨”有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暴雨”,而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降水等级划分表》就是一个关于降雨等级的通用标准,它与常人的区分办法是一致的,其划分标准符合一般常人的理性理解,带有普遍合理性,它本身就是“通常理解”。
对于“洪水”的理解,与上述对于“暴雨”的理解同理。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保险公司对两次保险事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对话法官
认定“暴雨”,
专业标准是关键
本报通讯员 吴 娇
日前,就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报通讯员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程建峰。
问:案件双方争议的都是对保险事故的理解与认定问题,作为主审法官,如何平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风险和利益?
程:一个统一的降雨等级划分标准无疑对准确认定保险事故中的“暴雨”至关重要,也极为合理、简便。有了这个统一的标准,在平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风险和利益时才能有统一的尺度。投保人(被保险人)主张按其理解来界定“暴雨”,既不可行,又不合理,明显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同理,应由防汛抗洪主管部门来认定是否发生了“洪水”。
问:两家受灾企业主张“暴雨”或“洪水”致损,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你怎么看?
程:及时收集并提供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功索赔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主张索赔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其受损情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于保险索赔纠纷。因此,每一个索赔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要有证据的意识,注意收集、保留、调查相关的证据,为日后的索赔甚至对簿公堂做好充分准备。两家企业未能提供事故发生的那两日降水量的有关证明,来证实降水量的标准已经达到“暴雨”等级,只能依法由其自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说
保险公司:“自然现象”不同于“自然灾害”
制衣公司:大雨足以把墙推倒,说明是暴雨
纸品公司:洪水、暴雨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上诉人(一审被告):
保险公司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确定,而不得单凭主观臆断。原审判决认为“不论当时的降水量是否达到气象学上‘暴雨’的标准,其仍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是完全错误的,根据保险单的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二条责任范围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该条款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无疑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来确定。如上所述,本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是自然灾害,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也就是暴雨才构成自然灾害。原审判决认为只要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无疑混淆了“自然现象”与“自然灾害”的区别,将不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强加于保险人身上,违背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事发当日观测点测得24小时的降水量为36毫米,根据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降水等级划分表》,暴雨等级的24小时降水总量为50至99.9毫米,也就是说事故当天的降水量没有达到暴雨标准,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上诉人依据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制衣公司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应否赔,而是赔多少,赔偿的合理性的问题,因为保险公司一开始是同意赔的。气象站观测点提供的降水量的证据不能说明我们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不论是否达到暴雨的标准,都应当赔偿。在本案中,大雨足以把墙冲倒,证明是暴雨。雨水把化学物质冲到衣物、衣裤上,造成了污损,产品价格大打折扣,这就是直接损失。不是衣物被冲走了才算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现场没有封存,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纸品公司
根据保险合同第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是一门科学,因此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应作科学解释。我们同意保险是一门科学,但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因此才有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利用优势,没有明确“洪水”、“暴雨”,才导致拒赔。我们认为本案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进行理解。此外,原审判决清楚说明引起本次事故是由于降雨引起洪水,故不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被上诉人已经举证证实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范围,若上诉人认为不属于,则应由上诉人举证。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洪水、暴雨作明确约定,我国对洪水、暴雨也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编后余思
保险离百姓还有多远
秦 弓
按照一般人的思维,买了保险似乎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孰不知这买保险,也有风险。若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特别是保险法)常识,若不在签合同时多几个心眼,聚精会神地将那合同条款看仔细了,再从头到尾,翻来覆去地琢磨几遍,没准就得吃哑巴亏。
相信不少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
上了保险的私家车被盗,向保险公司索赔前还得登报声明一下;被保险人遭遇人身伤害后,索赔时先问是不是去了指定的医院;家中保了险的红木方桌被烧得只剩下一只桌脚,理赔时还要扣除这只桌脚的赔款……如果你曾经遇上过这些问题,你很可能会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保险离老百姓太远。
说这话的不是一般人,而是中国保监会的主席吴定富。
吴定富在一次会议上尖锐地指出,中国保险业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信誉”问题,是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吴定富说,在他的朋友中,提到保险,他们也经常说“要看看”,这些人并非没有购买保险的能力,而是中国的保险业令人不太放心。有些保险销售人员,推销前是一个面孔,拿到保单后便判若两人的现象不能不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悲哀。
说到服务问题,吴定富举例说,自己早年家中曾有一台海尔洗衣机,很不幸出现过两次故障,当他打电话询问海尔服务机构后,海尔方面当即就派人赶来维修并很快解决了问题。从那以后,吴定富买什么家电都认准了海尔这个牌子。吴定富感慨道,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若都能做到像海尔这样,中国的保险业必将大有作为。
再来说本案中遇到的“暴雨”问题。
雨下多大才为“暴雨”,普通的老百姓当然说不上来。保险公司既然能在打官司时拿出气象台的专业标准说话,为什么不能在签合同时就提前告知呢?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实际上,这既是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也是公认的商业道德。就不知当初保险公司向两家企业推销保险时,为什么就忘了这一点。
举手之劳,何不为之?
背景资料
降水等级划分表
| 用语 |
降水量(毫米) |
降水量(毫米) |
| |
12小时降水总量 |
24小时降水总量 |
| 毛毛雨、小雨、阵雨 |
>5.0 |
0.1—9.9 |
| 小雨—中雨 |
3.0—9.9 |
5.0—16.9 |
| 中雨 |
5.0—14.9 |
10.0—16.9 |
| 中雨—大雨 |
10.0—22.9 |
17.0—37.9 |
| 大雨 |
15.0—29.9 |
25.0—49.9 |
| 大雨—暴雨 |
23.0—49.9 |
28.0—74.9 |
| 暴雨 |
30.0—69.9 |
50.0—99.9 |
| 暴雨—大暴雨 |
50.0—104.9 |
75.0—174.9 |
| 大暴雨 |
70.0—139.9 |
100.0—249.9 |
| 大暴雨—特大暴雨 |
105—169.9 |
175.0—299.9 |
| 特大暴雨 |
≥140.0 |
≥250.0 |
据中央气象台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