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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引出七场官司         ★★★
一份合同引出七场官司
作者:张先明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 11:33:25

一份合同引出七场官司


合同性质理解不一

工程引出连环官司

本报记者  张先明

    7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引发的纠纷,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据悉,这是一份合同引出七个系列官司中最近开庭的一宗。

    这起合同纠纷,起因于重庆市涪陵区“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涉及北京、重庆及徐州等三个地区的五个法院和四方当事人,前后牵出七场官司。

    2001年11月29日,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涪陵公司)与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光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京光翌承包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2001年12月27日,经涪陵公司同意,北京光翌将钢索膜顶结构工程中的钢网架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州飞虹),双方签订“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网架设计制作安装承包合同”。2002年9月,北京光翌与徐州飞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分别为“膜节点支托钢结构制作安装”和“钢结构防腐工程”。

    2003年2月,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修建完毕,同年5月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工程总决算阶段,重庆涪陵公司发现钢网架锈蚀严重,防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遂要求北京光翌返工,并停止了工程款结算;随后,北京光翌通知徐州飞虹返工,同时也停止了分包工程款结算。

    由此,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产生矛盾,并引发7场官司(见列表)。

官司一:债权受让人引发首起诉讼

    2004年7月19日,徐州飞虹将自己对北京光翌的债权转让给了徐州市天都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徐州天都)。次日,徐州天都将北京光翌、徐州飞虹告到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请求法院根据2001年12月网架合同的规定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5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北京光翌迅速作出反应,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争议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应由施工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管辖。

    8月6日,九里区法院以争议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在徐州市九里区为由,裁定驳回北京光翌的异议。北京光翌不服,提出上诉。10月15日,徐州中院以争议合同系定作合同、加工行为地在徐州泉山区为由,撤销九里区法院裁定,裁定案件由泉山区法院管辖。

    11月23日,泉山区法院受理案件。随后,应北京光翌申请,泉山区法院以涉案债权不明、需另案审理确定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官司二:承包方、发包方辨明是非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光翌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重庆涪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9万余元。诉讼中,重庆涪陵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光翌履行返工义务,或在工程款中扣除返工费用113万余元。

    2005年11月4日,重庆三中院判决涪陵公司先行支付北京光翌147万余元工程尾款,待北京光翌对防腐工程予以返工重做后,再行支付113万余元;如果北京光翌没有履行返工义务,涪陵公司有权以二期尾款折抵返工费用。

官司三:债权受让人步步紧逼

    2004年12月23日,徐州天都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2002年9月“钢结构防腐工程”补充合同的规定判令北京光翌、徐州飞虹支付71万余元工程尾款。

    诉讼过程中,北京光翌再次以涉案争议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管辖。

    2005年1月27日,泉山区法院以涉案争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为由,驳回北京光翌的异议;随后,徐州中院裁定维持。

    2005年5月30日,应北京光翌申请,泉山区法院以案件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作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官司四:承包方、发包方直接交锋

    2005年12月21日,北京光翌向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州飞虹赔偿返工费113万余元。

    今年2月15日,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徐州飞虹于5月26日前对涪陵体育场网架构件的防腐工程予以返工重做,到期未返工重做或返工验收不合格,则应赔偿北京光翌113万余元。判决后,徐州飞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今年4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向徐州飞虹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2006年6月,徐州飞虹公司仍未履行返工重做义务。

官司五:承包方、发包方再次交锋

    今年6月1日,北京光翌再次把徐州飞虹告到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请求判令徐州飞虹履行工程结算义务,确认北京光翌对徐州飞虹享有合同所生债权28万余元。

    诉讼中,徐州飞虹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应移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管辖。

    7月12日,涪陵区法院以涉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涪陵区为由,驳回异议申请。

官司六:承包方、发包方第三次交锋

    今年6月28日,徐州飞虹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光翌、重庆涪陵公司配合徐州飞虹开展加工承揽工作(返工)。

    7月10日,北京光翌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系建筑施工合同,应移送涪陵区法院管辖。

官司七:首起诉讼进入二审

    今年4月29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令北京光翌向徐州天都支付工程款53万元。

    北京光翌不服,提起上诉。7月24日,徐州中院开庭,经过法庭调查,合议庭归纳了四个争议焦点后宣布休庭。四个争议焦点包括:徐州飞虹作为第二被告是否适格;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北京光翌的抗辩权和反诉权;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北京光翌对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的权利;徐州飞虹转让的债权是否系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名词解释

    所谓膜结构(membrane structure),是以性能优良的高强度纤维和聚合物涂层为材料,利用柔性拉索或刚性骨架将膜面绷紧,或通过向膜内充气、通过空气压力来支撑膜面,从而形成具有一定刚度并能覆盖较大空间的结构体系。

背景知识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1.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它是划分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基础。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3种。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6.管辖争议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说

光翌:应由施工地法院管辖

飞虹:应由定作地法院管辖

    在徐州地区相关法院应诉过程中,北京光翌始终坚持:涉案纠纷应由建筑工程施工地——重庆的相关法院管辖。

    就第一起官司中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北京光翌认为,徐州天都将徐州飞虹列为第二被告而非第三人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徐州飞虹作为本案第二被告的主体资格不能成立,应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应地,根据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徐州地区的法院也就不应受理该案。

    在徐州地区相关法院应诉过程中,北京光翌始终认为,无论是涉案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许可内容、分包资格、共同接受监理等事项,还是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造价、工程付款结算、竣工验收标准、质量保修期限等内容,都可以证明涉案合同无论从形式要件、实质条款还是实际履行过程看,都完全符合建设工程合同要件。

    因此,北京光翌认为,无论是徐州天都还是徐州飞虹,将涉案建筑施工合同理解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做法错误,应将涉案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重庆地区相关法院解决。

    而针对北京光翌的异议,无论是在徐州地区相关法院起诉,还是在重庆地区相关法院应诉,徐州飞虹始终主张:涉案纠纷应由加工承揽定作地——徐州地区相关法院管辖。

    徐州飞虹认为,引发纠纷的合同系北京光翌与其签订的《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网架设计制作安装承包合同》,而该承包合同属于包含了设计、加工、安装多重内容的加工承揽合同。其中,设计、加工制作行为地均在徐州地区相关法院的管辖区域之内。徐州地区相关法院完全有权受理涉案纠纷。

(张先明)  

案外评点

复式合同亟待定性

本报记者  张先明

    目前,这桩连环官司越打越复杂,徐州天都、徐州飞虹、北京光翌、重庆涪陵公司等四方当事人都身处其中,谁也无法抽身。

    仔细分析这团乱麻,可以发现当事人其实并没有完全纠缠于工程质量、尾款结算、返工维修等事项。从一连串的起诉、应诉中可以看出,当事人都是非常在意诉讼管辖权问题。

    当事人为什么非常在意诉讼管辖权呢?除了对实际上并没有事实根据的地方保护主义担忧之外,相关费用的支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北京光翌声称,为了打赢官司,其代理人数十次往返于北京、重庆、徐州三地五个法院之间,支出42万多元诉讼费用:法院诉讼费14万多元,专家鉴定评估费12万多元,差旅费及律师费16万元。如果其余四场官司不得不上诉或再立新案,费用肯定还会大幅增加。但是,如果案件可以集中在重庆审理,相关费用完全可以大幅降低。

    话说回来,这起纠纷为什么会扯出这么多管辖权异议呢?从相关法院有关诉讼管辖的裁定中,或许可以找出一些端倪。

    在第一起和第三起官司中,徐州中院均终审裁定:涉案合同系包含设计、加工、安装多重内容的承揽合同,其中,设计、加工制作行为地发生在徐州市泉山区境内,泉山区法院作为承揽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此案。

    而在第四起和第五起官司中,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分别以受理案件和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形式,确认涉案合同系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对比这些裁定,焦点都集中在“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的定性方面。

    显而易见,“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属于包含多重内容的复式合同,既有设计事项,也有加工定作内容,还包括施工安装行为,完全定性为纯粹的加工承揽合同,或者完全定性为纯粹的建筑施工合同,理论上似乎都存在可以探讨的余地。

    因此,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均应对类似多重内容的复式合同进行明确定性,避免更多连环官司的发生。

专家访谈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诉讼法博士肖建国:

应进一步完善

合同诉讼管辖

本报记者  张先明

    实践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是诉讼管辖中最易引起争议和分歧的领域,也是诉讼法学领域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7月31日,记者就合同纠纷诉讼管辖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博士肖建国。

    记者:我国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肖建国:目前,我国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比较典型和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合同纠纷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管辖联结点,而这些联结点的法院依法都拥有管辖权,容易造成积极的管辖权冲突;

    二、当事人顾虑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考虑,频频在法院管辖权上做文章;

    三、少数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而滥用管辖异议权,延长履行义务时间,更有甚者竟然利用异议时间积极转移财产或藏匿财产,导致对方当事人“赢了官司赔了钱”;

    四、现行法律有关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过分根据债务合同的性质分别确定履行地,导致履行地高度复杂化和分散化。

    记者:在民诉法的修订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领域应注意哪些问题?

    肖建国:在民诉法修订中,立法者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合同纠纷中的地域管辖制度、保护性管辖制度、协议管辖制度。

    首先,立法者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制度,注意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之间可能存在的竞合关系;注意合同履行地可能出现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两种情况;注意请求权竞合(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件中的诉讼管辖权问题。

    其次,立法者应规定保护性管辖制度。立法时,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消费合同、雇佣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等纠纷,可以规定由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受雇者惯常工作地、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立法者应完善协议管辖制度。协议管辖,是私法自治理念在诉讼领域的延伸,应当适用于当事人有处分权的一切财产性争议,而不应局限于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而不应局限于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5类法院;当事人可以像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那样同时协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并依顺序确定争议的实际管辖法院;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立法须作必要限制,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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