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在线言留
首页 公司新闻 风险防范 合同文书 劳动人事 律师服务 公司案例 公司理论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财会税务 外资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公司律师 >> 公司案例 >> 股东权益 >> 公司案例正文
关 于 我 们

   上海公司律师网是由上海市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创立的。 本网站为各公司提供免费学习、交流、咨询公司法律的平台。
   张斌律师长期从事公司法律服务, 愿为贵公司的发展提供以下的法律服务:
诉讼代理 法律顾问 律师函 律师见证 律师调查 股权转让 公司并购 制定规章 制定合同 商务谈判 债权催讨 风险代理 法律培训 辞退招聘

联系人:张斌律师
电话:13661498219
手机:021-33020141 转 803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股东投资10万 8年后起诉…
法人人格被否定 股东承…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
挂名股东郭某能否享有股…
股东解散公司,门槛有多…
股东“知情权”延括“查…
债务公司人去楼空 追讨股…
利润分配方案只能由股东…
成浩有限公司与龙湖房地…
原告联志投资有限公司诉…
更多内容
公司虽被注销 原股东有权索回欠款           ★★★
公司虽被注销 原股东有权索回欠款
作者:李鸿光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22:13:41

 

 

    中国法院网讯   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申请,并没有明确有一笔6.6万余元的债权,在该公司依法被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权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大网新图灵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公司)支付被注销的嘉慈工贸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孙某、王某原系在1999年7月成立的嘉慈公司的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之一。2005年6月,嘉慈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因嘉慈公司与浙大网新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业务关系,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浙大网新公司共拖欠嘉慈公司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为此,双方于2005年4月10日经对账后,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书写了欠款对账单给嘉慈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后,嘉慈公司被注销双方即对这笔欠款产生了争议。

    2006年11月,孙某、王某以嘉慈公司原股东身份状告浙大网新公司拖欠快递服务费到法院,声称虽然嘉慈公司已依法注销,但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况且浙大网新公司的欠款数额发生在该公司被注销前,自己是合法的诉讼权利主体。

    法庭上,浙大网新公司辨称,双方公司自2004年8月后就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未了结债务。嘉慈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一栏中明确填写了无其他债权债务。对于账单上盖章,浙大网辨称是下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只是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的行为,收货章只能证明公司曾实施了收货。

    法院认为,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在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表明浙大网新公司对欠款数额确认无异。浙大网新公司的员工行为,系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浙大网新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嘉慈公司在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了“/”字样,并不表示放弃了合法债权。法律规定合法债权的放弃,需向债务人明示,被注销的嘉慈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有权行使该笔债权。此外,浙大网新公司辨称孙某、王某在企业注销登记时,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债权债务,这笔债权已被消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浙大网新公司败诉。

    

公司案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公司案例:

  • 下一个公司案例: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言留 |
    上海公司律师网

    上海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图片和文字为 张斌 律师 ©版权所有
    电话:021--33020141 手机:13661498219 E-mail:zhangbinguixi@sohu.com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南路29号金陵大楼310室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6061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