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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赔偿           ★★★
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赔偿
作者:刘传仓 文章来源:刘传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3 8:32:04
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赔偿
                
    2004年11月14日,孙某驾驶一货车与孙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孙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05年10月17日,孙某的伤情评定为八级伤残。事发之后,孙某某若无其事,分文未出。
    2006年7月,孙某找到本人代理其对孙某某的索赔事宜。
    经过与孙某的仔细沟通,本人对本案有了一明悉的认识。孙某虽是农民户口,但长期在张店经商,且在张店购买了住房,一直居住在张店。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本人毅然决定将重心放在赔偿标准上。因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是农村户口,只要在城市工作或生活一年之上,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城市居民对待。为此,本人指导孙某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其中包括购房合同、贷款抵押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水费电费交纳凭证、物业管理费交纳凭证、个人工商户执照等证据。鉴于我们在这方面的证据准备比较充分,对方律师在赔偿标准上没有做过多纠缠,基本认可按照城镇居民予以赔偿。
    在解决了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的问题后,对方律师又提出时效的问题,说是2004年11月发生的事故,至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本人指出,在原告经过一系列治疗后,2005年10月才评定伤残等级,直到此时,原告才能确定自己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才能有准确的诉讼请求,此时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完全不过诉讼时效,最后法庭采纳了本人的代理观点。
    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由被告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121611.32元。


                2005年10月12日韩某乘坐朱某的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李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部门评定,韩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接受委托后,本人详细地了解了案情,并针对我们的主要诉讼请求,结合对方可能做出的抗辩,做了比较扎实的准备。虽然韩某本身是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张店打工,所以主张其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证据相对容易搜集。但庭审中对方律师一再要求我方提供在张店城区的暂住证,而我的当事人根本不曾办理,所以根本不可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情急之下,我说了句“孙志刚没有暂住证,所以,孙志刚上了天堂,倘若孙志刚的鲜血还不足以唤醒某些人对赞助证的偏爱,我倒真的觉得天堂是不错的归宿,毕竟,那里没有车来车往”。孙志刚的案子对于稍微关注法制、了解时事的人 都是一段刻骨铭心的痛,听了我的话,对方律师没有在坚持什么。最后,法院的判决认可了我们的主张,韩某的赔偿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对待。
    庭审中还有另外一个争议的焦点,原来,韩某在事故发生之后被送往一家医院,医院在对其组织挫裂伤进行治疗后便让其出院了,却没有对其膝关节的损伤进行必要的治疗。但病历中明确记载了韩某入院时的主诉中就有对膝关节的伤痛的描述,且这家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中也记载了“膝关节损伤”的情况。韩某出院后到另外一家医院做了MR检查,诊断为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部分撕裂。韩某在凑足医疗费用后到第三家医院做了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手术。因为本人代理人身损害方面的案子比较多,所以对相应的医学知识也有浅显的认识。结合本人多年代理类似案子的经验,我预见到对方可能在这方面纠缠,所以,我除了事先做证据方面的准备外,还准备了严谨的代理意见,最后,对方也认可了我们的意见。
    最后的法院判决认可了本人的代理意见,判决按照城镇居民计算韩某的赔偿标准,对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韩某三万七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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