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在线言留
首页 公司新闻 风险防范 合同文书 劳动人事 律师服务 公司案例 公司理论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财会税务 外资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公司律师 >> 公司案例 >> 其他案例 >> 公司案例正文
关 于 我 们

   上海公司律师网是由上海市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创立的。 本网站为各公司提供免费学习、交流、咨询公司法律的平台。
   张斌律师长期从事公司法律服务, 愿为贵公司的发展提供以下的法律服务:
诉讼代理 法律顾问 律师函 律师见证 律师调查 股权转让 公司并购 制定规章 制定合同 商务谈判 债权催讨 风险代理 法律培训 辞退招聘

联系人:张斌律师
电话:13661498219
手机:021-33020141 转 803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非旅客入住被盗,宾馆担…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还能…
如何处理因双方当事人达…
一起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
更多内容
黎传雄因股票被盗申请公示催告案           ★★★
黎传雄因股票被盗申请公示催告案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21:23:03
案情」

    申请人:黎传雄,男,69岁,上海市海运局客运船队退休工人。

    1986年4月,申请人黎传雄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购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股,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号码从9115至9174.1991年9月,黎传雄陪妻外出看病时,家中被盗,上述股票全部被盗。黎传雄发现家中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公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而此时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要求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因黎传雄原持有的股票因被盗销毁灭失,证券公司不给其办理股票输入电脑手续。1993年2月,黎传雄向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6月,黎传雄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股票被盗灭失公示催告。

    「审查与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原则规定,决定受理了黎传雄的申请。同时,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部查验,黎传雄名下确有上述号码、数额的“真空电子”A股股票。1993年6月12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该公告并刊登在6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催告期间届满后,黎传雄于8月18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2日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黎传雄灭失的号码为9115至9174的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60股A股股票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传雄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评析」

    本件公示催告案所涉及的股票,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指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在本案审结时,也无股票灭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明文法律规定。但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出发,有必要依据法理,在实践中先行办理股票的公示催告案件,为立法取得成功的实践经验。本案即是根据此精神,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并指定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操作时,还注意到了股票灭失公示催告上的特点。如首先查明申请人名下股票(只有记名股票才能申请公示催告)是否确定;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应判决申请人有权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向股票发行人申请补发股票。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实践,此后为1993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肯定。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静安区人民法院这种根据客观需要,依据法的基本原理,大胆实践的做法,是符合法制原则的。
公司案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公司案例:

  • 下一个公司案例: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言留 |
    上海公司律师网

    上海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图片和文字为 张斌 律师 ©版权所有
    电话:021--33020141 手机:13661498219 E-mail:zhangbinguixi@sohu.com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南路29号金陵大楼310室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6061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