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10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协商签订《合同书》,其中约定:原告将饭店及其相应的设备财产转交给被告经营管理,时间自当日起算一年;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承包金 40000元,于每月的7日至10日交清本月的承包金;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随时收回本店等内容。随后,被告投入资金对饭店进行装修和营业。8 月6日,被告应原告的要求,支付一个月承包金40000元,通过黄某转交给原告;9月13日,被告存入原告活期存折40000元,支付第二个月的承包金;10 月13日,被告通过他人直接将承包金40000元交给原告;同年11月,原告通过他人到饭店口头提出要收回经营,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承包金,12月20日,被告存入原告活期存折(同一账号)80000元,同时支付了两个月的承包金。2004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书》,饭店收归原告经营。
法律分析:
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从违约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轻微违约和严重违约。轻微违约常常并未使非违约方遭受重大损失,亦未动摇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即为根本违约。诚然,在一方违约以后,应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处理结果:
本案中被告迟延几天交承包金,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不但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而且将会导致被告投资数万元资金得不到收益的较大损失。法院从公平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合同的交易稳定出发,原、被告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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