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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电话录音打赢官司         ★★★
两份电话录音打赢官司
作者:张斌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7 9:35:22

两份电话录音打赢官司

案情摘要|

江某公司为一家为上海铁某公司纸品公司提供纸张,但考虑上海上海铁某公司的信誉问题,所以江阴某公司不送货给上海铁某公司,而是送给上海同某公司,并且有上海同某公司与江阴某公司结算,从2000年一直有业务来往,每次送货后再结算,既无书面合同也无送货凭证,也无对帐单。到200611月还欠货款40万元,但上海同某公司不认可自己欠款而认为是上海铁某公司欠款,上海铁某公司口头承认欠款,但还款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必须对两家公司采取措施。但没有一份书面的证据。

律师通过技术措施分别对两公司电话录音。内容主要达到:欠款的数额事实,两公司是挂靠关系。然后以此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唯一录音证据的认定问题。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所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取得的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形成,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本案中,原告采用通过电话进行录音的方法,其行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而且该录音资料是原告与被告两次电话通话的真实记录,没有经过增减、删除、合成等技术手段加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所以法院依此唯一录音进行认定于法有据。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纸品没有及时结算拖欠的货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拒绝结付货款而采取电话追讨并录音的方式明确被告拖欠数额及双方的挂靠关系无不当,从庭上播放的原告与被告两次通话录音中显示,被告对原告提出叫其归还货款这一数额并未提出没有结算或欠款数额不对的异议,只是以种种理由拒绝结付,况且被告也承认原告提供的两次电话录音都是原告与其的通话录音,该录音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剪辑、删改、合成,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未付的意见采信,遂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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