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在线言留
首页 公司新闻 风险防范 合同文书 劳动人事 律师服务 公司案例 公司理论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财会税务 外资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公司律师 >> 成功案例 >> 诉讼案例 >> 成功案例正文
关 于 我 们

  上海公司律师网是由上海市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创立的。 本网站为各公司提供免费学习、交流、咨询公司法律的平台。
  张斌律师长期从事公司法律服务, 愿为贵公司的发展提供以下的法律服务:
诉讼代理 法律顾问 律师函 律师见证 律师调查 股权转让 公司并购 制定规章 制定合同 商务谈判 债权催讨 风险代理 法律培训 辞退招聘

联系人:张斌律师
电话:13661498219
手机:021-33020141 转 803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迟延履行没有构成根本违…
合同中债权人将权利转让…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未经对…
更多内容
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
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作者:张斌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4 21:27:02

案情简介

甲到某公司选购手提电脑。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取走手提电脑,正准备离开商场时发现买的手提电脑有一条痕迹擦不干净,于是要求商场营业员处理再拿走。营业员告诉甲到商场的另一楼层找专门的工作人员。甲找一楼层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要求,因当时顾客特别多,工作人员让甲过半小时再来取。甲从商场外面的饭店吃了午餐后返回,发现自己买的手提电脑不见了。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否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处理结果:

律师受甲委托先与该公司协商,但该公司以电脑已交付给了甲,不同意赔偿。

本律师认为虽然甲付了款后从营业员手中拿走了手提电脑并正准备离开商场,但此时甲发现了所购买的手提电脑有质量瑕疵,遂要求售货员履行弥补质量缺陷的义务,同时明确表示补好后会拿走所购的手提电脑。甲的行为应视为是拒绝接受商场的交付该手提电脑的意思表示。由于商场并未完成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2第规定,该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手提电脑的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来承担,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成功案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成功案例:

  • 下一个成功案例: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言留 |
    上海公司律师网

    上海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图片和文字为 张斌 律师 ©版权所有
    电话:021--33020141 手机:13661498219 E-mail:zhangbinguixi@sohu.com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南路29号金陵大楼310室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6061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