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到某公司选购手提电脑。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取走手提电脑,正准备离开商场时发现买的手提电脑有一条痕迹擦不干净,于是要求商场营业员处理再拿走。营业员告诉甲到商场的另一楼层找专门的工作人员。甲找一楼层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要求,因当时顾客特别多,工作人员让甲过半小时再来取。甲从商场外面的饭店吃了午餐后返回,发现自己买的手提电脑不见了。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否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处理结果:
律师受甲委托先与该公司协商,但该公司以电脑已交付给了甲,不同意赔偿。
本律师认为虽然甲付了款后从营业员手中拿走了手提电脑并正准备离开商场,但此时甲发现了所购买的手提电脑有质量瑕疵,遂要求售货员履行弥补质量缺陷的义务,同时明确表示补好后会拿走所购的手提电脑。甲的行为应视为是拒绝接受商场的交付该手提电脑的意思表示。由于商场并未完成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2第规定,该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手提电脑的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来承担,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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