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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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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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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公司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9:3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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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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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字号作为识别性的标志,均具有彰显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指示市场主体的功能。由于商标的注册和企业名称的登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互不衔接,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注册商标和字号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现象,一种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另一种则“反其道而行之”,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与该字号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如近来常见的将他人的“老字号”抢先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新增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解决前所列举的第二种情况的权利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权利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先权利的合法存在即可主张权利。但是,对于非驰名商标的普通注册商标和字号之间的第一种情况的权利冲突(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目前我们依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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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风险防范: 出具发票是否能说明货款已支付 下一个风险防范: 企业年检的主要审查内容及不予通过年检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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