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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收费标准           ★★★
“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收费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1 11:41:17
1、债权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应充分考虑此类法律事务的工作难度及较大的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适当提高律师的收费标准,以激励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2)委托合同订立时,债权人无须先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且签订代理合同之前可行性调查准备阶段的费用可由律师先行垫付。
  (3)律师取费时间。客户在清欠工作完成之际,根据实际清欠的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
  (4)如清欠工作无任何成果,可约定律师事务所分文不取,且先期投入的调查等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此外,在计算费用的基数上,应以胜诉金额或减少损失的金额及实际收回资产金额为基数计算,并注意区分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区分收回是现金资产还是非现金资产。律师风险代理在收费上呈多样性。(1)、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2)、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3)、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充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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