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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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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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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上海公司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2 8:3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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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而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法律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以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合同是两个及其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利益出发而做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方;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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