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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
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22:51:22
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形同质异,它们基本上也是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为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另一方为接受劳动成果的用人者或用人单位。法律上明确区别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德国劳动法为代表,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相同之处如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立之意思之合致而成立;两者均以劳动的给付为目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两者的合同形式通常都是口头约定,没有采用书面合同。正是由于两者具有如此的相同之处,才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分极为困难。但实际上,两者还是具有明显的差别的,也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差别,法律上才分别规定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如案例2所述,原告不同意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缴纳被告的各项社会保险,就在于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事实上,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认为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因此认定其为雇佣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而是充分对事实和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首先,对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因雇佣关系而成立的合同是一方给付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纯为独立的两个经济者之间的经济价值的交换,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因事实劳动关系而成立的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对他方存有从属关系的前提下,向他方提供职业上的劳动力,而对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

  

其次,主体不同。与雇佣关系的主体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雇佣关系的主体则主要为自然人。因此,事实劳动关系调整的是职业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调整的是非职业的劳动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因事实劳动关系而成立劳动合同,其履行一般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强加给用人单位义务诸多,如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由当事人协商变更。而雇佣关系的雇主则无义务为雇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如果需要法律调整,那么它首先也应当由劳动法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而雇佣关系一旦发生什么纠纷则受民法的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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