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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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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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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22:5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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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确定具有相同或者相近法律依据,两者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是具有合法性的劳动关系,都是通过《劳动法》进行调整。虽然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都可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属性却并不相同。如案例1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要件,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是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使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不同,它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状态,它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缺乏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要件。
其次,意志因素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通过权威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实现双方当事人预期和设定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规范而运作,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事实劳动关系常常需要法律公开地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产生的权利义务也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和设定的权利义务,确认其存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以及兼顾民法的诚信、公平原则。
再次,法律效果不同。一般来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一定权利义务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该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从目前的立法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障却是个未知数,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并不是完全肯定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也远远不及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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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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