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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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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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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8 16:3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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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都应缴纳20%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范围是: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五、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前述地区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八、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补缴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九、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七、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可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可继续享受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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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税务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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