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在线言留
首页 公司新闻 风险防范 合同文书 劳动人事 律师服务 公司案例 公司理论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财会税务 外资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公司律师 >> 财会税务 >> 出纳会计 >> 财会税务正文
关 于 我 们

  上海公司律师网是由上海市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创立的。 本网站为各公司提供免费学习、交流、咨询公司法律的平台。
  张斌律师长期从事公司法律服务, 愿为贵公司的发展提供以下的法律服务:
诉讼代理 法律顾问 律师函 律师见证 律师调查 股权转让 公司并购 制定规章 制定合同 商务谈判 债权催讨 风险代理 法律培训 辞退招聘

联系人:张斌律师
电话:13661498219
手机:021-33020141 转 803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成本会计工作流程设置
更多内容
会计期末结账全接触           ★★★
会计期末结账全接触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8 16:21:27
会计结账,是会计人员每月工作开始和结束的衔接钮带,是会计人员每月的工作内容之一。但是,众多的会计人员在会计结账工作中,采用的结账方法各异,笔者据自己的经验,对会计结账方法做了如下的总结。  
  月结
  一、日记账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出余额,日结可自然进行,既可逐笔结出余额,也可每隔五笔结一次余额,每天的最后一笔自然结出当天余额,不必另起一行。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月结时,即在本月最后一笔记录下一行的摘要栏中注明“本月合计”,在该行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
  二、明细账
  若某一明细账的业务量较大时,平时可每隔五天结一次余额。明细账在月结时应注意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1)本月没有发生额的账户,不必进行月结,不划结账红线。
  (2)对需要按月结出本月发生额的账户,如库存商品、应交税金、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各种损益类明细账等。由于会计报表须填写本月发生额,都要结出“本月合计”发生额及余额,并在“本月合计”行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
  (3)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按月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在“本月合计”字样下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后,下面一行摘要栏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结出发生额及余额,并在“本年累计”行下划一条通栏单红线。
  三、总账
  对于业务较多的总账账户,平时可每隔五天结一次余额,结出月末余额后,只需在本月最后一笔记录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表示“本月记录至此为止”。
  年结
  一、各账户封账
  年终结账时,各账户按上述方法进行月结的同时,为了反映全年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全貌,便于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计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该行下面划通栏双红线,表示“年末封账”。
  二、结转新账
  结转下年时,凡是有余额的账户,都应在年末“本年累计”行下面划通栏双红线,在下面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不需编制记账凭证,但必须把年末余额转入下年新账。转入下年新账时,应在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并在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
  对于新的会计年度建账,一般说来,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重抄一遍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经典提示
  一、结计“过次页”发生额
  结计“过次页”的发生额,应根据不同账户记录,采用不同的方法:
  (1)对需要按月结出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合计数,应为从本月初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的合计数,此举便于本月结账时加计“本月合计”数额。
  (2)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为从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此举便于年终结账时加计“本年累计”数额。
  (3)结计“过次页”之后,在下一页第一行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并在发生额和余额栏内填写上页结转数。
  二、结转账户余额忌用
  1.将本账户年末余额,以相反的方向记入最后一笔账下的发生额内。例如,某账户年末为借方余额,在结账时,将此项余额填列在贷方发生额栏内(余额如为贷方,则作相反记录),在摘要栏填明“结转下年”字样,在“借或贷”栏内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填列“0”符号,表示账目已经结平。
  2.在“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次行,将年初余额按其同方向记入发生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填明“上年结转”字样;在次行登记年末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填入贷方发生额栏内,反之记入借方,并在摘要栏填明“结转下年”字样。同时,在下一行加计借、贷各方的总计数,并在该行摘要栏内填列“总计”两字,在“借或贷”栏内填“平”字,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填列“0”符号,以示账目已结平。
财会税务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财会税务:

  • 下一个财会税务: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言留 |
    上海公司律师网

    上海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图片和文字为 张斌 律师 ©版权所有
    电话:021--33020141 手机:13661498219 E-mail:zhangbinguixi@sohu.com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南路29号金陵大楼310室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6061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