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年 月 日
住址: 乙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在新永安路 号,面积16.8平方米、阁楼4.2平方米。房屋性质是店铺。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叁年,自2007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4日。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遇到该店铺动拆迁;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如遇到该店铺动拆迁提前收回,甲方不对乙方及第三方赔偿,但以后剩余租期的租金要归还乙方。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甲方不再把该店铺出租给乙方,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要继续承租要提前三个月通知。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是三年共计陆拾陆万(每年22万)(含定额税、营业执照的使用费),在双方正式签字时由乙方一次性交纳。三年内不变化。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乙方有权将该店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甲方不得干涉,取得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借乙方使用,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该费用已经包含在租金里。在租赁的叁年里该营业执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都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定额税,其他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解除合同,赔偿乙方违约金是双倍的租金,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则租金不退。
第九条:甲方收取乙方押金两万元。乙方搬走时,押金归还给乙方。
第十条:双方合同签字时生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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