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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1—0901 北京市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仓储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 性质 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仓储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储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 保险人名称: 。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 结算方式与时间: 。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存货人违约责任: 。 保管人违约责任: 。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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