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某 男 汉 1964年10月29日生
住址: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兴业路123弄新天地广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给付人民币169835.6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从2006年7月开始给被告送禽类产品。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原告先送货,每两个月一次结帐付款。原告按约送货,被告也收取了禽类产品。但到了2006年9月30日被告没有按约付款。原告于是在2006年10月1日起停止送货。
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讨,被告竟然以空头支票拖延。截止到2007年1月,被告尚欠原告169835.6 元
原告现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卢湾区人民法院
本诉状副本 份
具状人: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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