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 女 年 月 日生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号
被告:张某某 男 年 月 日生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号 室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3.依法分割财产;
3.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在1999年4月登记结婚。1999年11月8日生一男孩。
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6年开始因为经济上等问题双方发生争吵,以至被告对原告动手,多次报110处理。
鉴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感情、心灵带来极大的伤害,生活也处于不安之中。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原告现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长宁区人民法院
本诉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
2007年 月 日
注:离婚诉状尽量简明,不可有过分刺激的内容.有话开庭时在法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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