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 年 月 日生
住址: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
被告:陈小小 男 年 月日生
住址: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财产,即被告应给付给原告人民币约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是原告的养子,1963年原告与妻子就收养了被告,原告夫妻把被告抚养长大并成家立业。后因被告的缘故导致关系恶化,于2005年12月经过法院解除收养关系。
在2001年11月24日原告妻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原告当时极度痛苦,事故的调解等有关事情都有被告处理,当时获得各项赔偿合计人民币111867.26元。同时亲友及单位也送了不少礼金,所有的款项一直在被告处。
2005年12月,由于双方父子收养关系的解除,原告多次要求分割该笔财产,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另原告妻子的父母均已不在,其本人也无兄弟姐妹,原告与妻子只收养被告为养子,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子女。
原告1948年就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直到战争结束才回到上海,是一个为解放中国,保卫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本应享有幸福的晚年。由于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更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现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本诉状副本壹份
具状人:
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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