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熊某某 男 1963年8月19日生
住址:上海市四川南路29号310室
被告:殷某某女 1964年2月5日生
住址:虹口区欧阳路部 弄 号 室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人民币144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在2004年9月经红燕婚介所蓝月亮分部介绍认识,随后保持朋友关系。
2005年5月23日被告以母亲生病为由急需人民币110000元治疗向原告借人民币110000元。此后被告以母亲生病、开婚介所等名义连续向原告借款,共计向原告借人民币144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
原告下岗后来上海靠摆地摊为生,生活艰难,积累的是血汗钱,还有部分是向朋友所借,生活及为困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总是欺骗、拖延,以至到派出所解决问题,被告出具总的欠条并定好还款期限。但在期限到了以后,原告不仅不还款,还殴打原告。
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违反有关法律。原告现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虹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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