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尹某某 女 1955年9月26日生
住址:上海市场中路部 弄 号 室
被告:上海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经营地:普陀区部 路 1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9130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的丈夫尹小德(2006年8月9日死亡)是被告的职工,在2000年8月10日,尹小德在上班时进行打泵车作业时,因工负伤住院,2000年10月出院一直在家,2001年7月3日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尹小德的劳动能力状况是陆级伤残。
尹小德回家后被告叫尹小德一直在家休息,2006年8月尹小德死亡后,原告向被告了解有关伤残补助及其他待遇问题,被告称与尹小德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把尹小德的伤残补助及其他待遇的各项费用已交给案外人上海市某发展总公司,由上海市某发展总公司全权处理。原告即与上海市某发展总公司联系。该公司承认收到被告支付给尹小德的伤残补助及其他待遇的各项费用,但该笔款项在2006年10月已退还给被告。
尹小德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解除合同的协议,也没有收到过退工的通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在2006年12月5日向普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该会以过申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现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普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12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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