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居间)
原告:上海 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地址:浦东川沙 路 号
被告: 李 女 汉族 年 月 日生
地址:浦东新区华夏东路 弄 号 室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 元;
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元。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被告由于购买房屋口头委托原告居间。
2006年10月,由于原告的居间努力,被告与案外人签定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案外人的浦东新区华夏东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并约定了被告在产权过户当天前给付原告中介佣金 元。
2006年12月,被告人购买的华夏东路 弄 号 室完成了过户手续。时至今日被告未根据约定给付原告中介佣金 元。其间,原告通过多种方法予以催讨,但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已给原告造成了的经济损失,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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