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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嘱           ★★★
遗 嘱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12:29:02

 

立遗嘱人: 1926121日生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     

为了处理身后的财产,避免子女发生纷争。2007 日在四川南路  号请          作为见证人,特委托上海东方  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代书遗嘱。

我是     住在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      室,1926121日生,父母与丈夫均去世。有子女四人,其中   是我的小女儿。

现有的财产是黄浦区蓬莱路      室的动拆迁款,计人民币:28万元(贰拾捌万元)。财产在我女儿    处。由她保管。

2007815日以后,我与女儿     居住、生活在一起,由她照顾安排我的生活,我所需要的生活、看病、身后事安排的一切费用都在28万元(贰拾捌万元)动拆迁款中扣除。其他子女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28万元(贰拾捌万元)动拆迁款中,还没有用完的款项全部由女儿     一人继承。其他孩子不要有任何争议,要和睦团结,互相照顾。

                                  

                           立遗嘱人: 王某 签名     2007 8 15                                      见证人:           签名  2007 8 15

  代书人:上海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200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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