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王 男 1926年12月1日生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 号 室
为了处理身后的财产,避免子女发生纷争。2007年 月 日在四川南路 号请 和 作为见证人,特委托上海东方 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代书遗嘱。
我是 住在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 号 室,1926年12月1日生,父母与丈夫均去世。有子女四人,其中 是我的小女儿。
现有的财产是黄浦区蓬莱路 号 室的动拆迁款,计人民币:28万元(贰拾捌万元)。财产在我女儿 处。由她保管。
从2007年8月15日以后,我与女儿 居住、生活在一起,由她照顾安排我的生活,我所需要的生活、看病、身后事安排的一切费用都在28万元(贰拾捌万元)动拆迁款中扣除。其他子女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28万元(贰拾捌万元)动拆迁款中,还没有用完的款项全部由女儿 一人继承。其他孩子不要有任何争议,要和睦团结,互相照顾。
立遗嘱人: 王某 签名 2007年 8 月 15 日 见证人: 签名 2007 年 8 月 15 日
代书人:上海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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