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协 议 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宜
经双方协商,乙方上海东方 律师事务所作为甲方的委托律师,负责办理上海 有限公司拖欠北京 有限公司 元货款催讨及诉讼事宜。
二、 甲方职责
1. 甲方向乙方出具有关此业务的委托授权书;
2. 甲方交给甲方的关于该项债务的有关材料;
3. 辅助的发票、单据等证明资料;
4. 甲方客户及甲方在联系过程中的信函、传真等有关记录材料。
5. 甲方保证该材料的真实性。
三、 乙方职责
1. 乙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法律手段开展业务;乙方要确保所使用的方法及手段的合法性。
2. 乙方在开展业务期间,应及时将其案件进展情况反馈甲方;并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案件的进展报告。
四、 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协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向与该案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否则,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代理权限
1、 催讨货款、发律师函。
2、 诉讼代理有权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执行,代收和解款、执行款。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六、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3、 乙方收到货款应当在7日内给付甲方,每迟延一天的违约金是千分之五。
4、 甲方收到货款7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迟延一天的违约金是千分之五。
五、 费用及报酬
1. 本案件全程代理(从一审到执行终结)费用分为两个部分:前期代理费用和后期费用回款比率。(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法院相关支出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
2. 乙方前期代理费用: 元整;该费用甲方应于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
3. 后期风险代理费用:乙方代理案件执行终结后或以其他方式收到货款,甲方收到支付的货款7日内,有义务向乙方支付委托方实际回款的 元代理费用。
六、 其它
1. 双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甲方委托事项完全得以履行为止(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终结等);
2. 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事宜,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该委托费用及利息等相关经济损失;
3.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传真盖章之日起成立。甲方支付 元给乙方生效。
5. 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2007 年 月 日 日期: 200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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